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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学装备协会 音乐医学与技术装备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分会名称:中国医学装备协会音乐医学与技术装备分会,简称为:中国音乐医学与技术装备分会,(英文译名:China Music Medicine and TechnicalEquipment Association 缩写为:CMMTEA)。 第二条中国音乐医学与技术装备分会,是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的中国医学装备协会的分支机构。是由国内外“中医”“西医”“音乐”三大领域学者、专家组成,是国家二级社团组织。 第三条本分会是全国音乐、医药、卫生行业学术与技术设备专业工作者(来自全国高等音乐院校、医药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政府主管部门以及相关企业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四条中国音乐医学与技术装备分会的宗旨是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我国卫生事业发展和改革的大局,根据音乐医学与技术装备专业学科的特点,积极开展专业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为不断提高我国音乐医学与技术装备科研、生产与应用、管理水平,起到落实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委员及业界各方人士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并努力推进我国音乐医学与技术装备学科和产业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第五条 中国音乐医学与技术装备分会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桥东观湖国际大厦A座8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国音乐医学与技术装备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音乐医学相关的学者、专家进行科研并讨论制定(或完善)一系列音乐医学与技术装备相关的标准;对相关设备、生产企业、使用单位进行标准认证。 (二) 对音乐医学相关学术、技术进行指导,对从事音乐医学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专业的学历和职业培训教育工作,并组织考核及资格认证,不断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综合能力,加强专业队伍建设。 (三) 开展音乐医学相关设备产品的性能检测和认证工作,组织开展音乐医学技术装备、评估标准和方法的调查研究,为行业主管部门提供专业政策咨询与决策支持。 (四) 组织开展音乐医学技术设备与科研成果的评审,并通过编辑、出版专业学术刊物,评选优秀论文,举办专业展会与技术交流活动等形势积极推广先进的技术与产品应用。 (五) 组织好国内、外相关技术、学术交流会议,积极创造国内、国际专业交流机会,推动跨区域、跨学科的合作,消除区域之间的发展水平差距,促进专业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推动音乐医学与技术装备产业的整体发展和共同进步。 (六) 积极建设音乐医学与技术装备领域各类工作人员的专业交流和业务合作的信息平台,成为政府部门,医疗机构,科研院所,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的联通纽带,并做好行业调研、预测,加强行业互助与资源共享。 (七) 组织医学、音乐、心理及哲学社会科学等专家理论研讨和实践,探索出有别于传统中、西医新的自然医学学科理论—“律动医学”。积极推动律动医学理论的学科发展,新增建设国内最安全、经济的医疗服务体系。 (八) 以国家政策与相关行业法规为依据,配合相关部门建设音乐医学与技术装备行业长效监督机制,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各类科研、生产与经营行为,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公正合法权益;对各省、市、区县,相关机构的管理进行指导帮助。 (九) 完成政府主管部门及中国医学装备协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七条 中国音乐医学与技术装备分会设置团体委员、个人委员/会员。 第八条 凡拥护中国医学装备协会(下同)及本分会工作章程,热心从事音乐医学与技术装备相关工作的人员和单位,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一)单位委员 1、经卫生或行政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级音乐医学机构和相关的医疗、科研、教学、培训等机构; 2、获得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各省、市、县、自治区、直辖市音乐医学相关协(学)会及其他社会团体; 3、获得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愿意参加本会各项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二)个人委员/会员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音乐医学与技术装备的专业人员、科研人员、管理人员、生产和销售及服务人员; 2、医疗科研机构在职人员 3、热爱音乐医学事业,热心支持和赞助本会工作的其他个人。 第九条入会程序 (一) 填写团体/个人入会申请登记表(同时提交真实有效的资质证件)。 (二) 所有提交申请的团体或个人须经本会常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成为本会委员/会员;同时报请中国医学装备协会备案,并成为中国医学装备协会会员。 (三) 中国音乐医学与技术装备分会颁发委员/会员证。 第十条委员/会员享有的权力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优先参加本会各项学术活动以及各类继续医学教育、职业技术培训的权利。 (三) 开展科技协作权利。 (四) 优先获得本会学术刊物、通讯资料的权利。 (五) 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六) 与分会合作开展各类专业学术活动的权利。 (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委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与形象;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 向本会提供学术、技术信息,提供人才交流信息; (六) 组织与参加通讯报道。 (七) 按规定缴纳会费;会费缴纳标准如下: 会费标准:常务委员单位8000元/年,企业委员单位5000元/年,企业会员单位3000元/年,事业委员单位3000元/年,事业会员单位1000元/年,个人委员/会员50元/年(每年会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再做调整)。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退出时并交回会员证。如一年以上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委员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报中国医学装备协会备案,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根据中国医学装备协会的有关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五条 委员是本会的会员,常务委员所在单位应是本会单位委员单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本会实行理事会制,设分会顾问主席团、名誉会长2名、会长1名、副会长8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3名、常务委员、委员、会员; 会长、副会长人选要经中国医学装备协会审核后,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并报总会备案。 第十七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委员、委员、会员(除表决权外同享有委员待遇),聘请顾问主席团职务; (三) 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本会实行会员制。组建委员会前,委员的产生先由筹委会(筹备组)、专家、和总会领导等提名推荐,民主选举后产生正式委员。 第十九条 委员是从全体会员产生,全体委员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可在召开学术大会同时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常务委员会是从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人数一般不超过委员数量的1/3,是委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委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执行委员全体会议的决议,对委员会负责。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连任,会长连任一般情况下不超过两届,委员会设会长1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3名。 其职权包括: (一) 执行委员代表大会议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委员;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 决定委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下属机构的设立; (七) 决定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各下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对委员会负责,每届任期四年,常务委员由委员会从委员中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会长、副会长、常务委员和秘书长需具备的条件 (一)遵纪守法,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本会事业有奉献精神及综合组织领导能力; (二)在业界有较大影响的音乐医学专家或热心推动音乐医学事业发展的相关人员,医疗、科研、教育等机构负责人;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四)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五)除上述外,会长还须具备以下能力: 1、精通中国“国医”“国药”“国学”文化; 2、熟知“中医”理论基础,掌握“中医”精华; 3、掌握“西医”基础知识,有西医临床经验; 4、掌握各种音乐知识,有音乐创作和弹、唱能力; 5、熟通中、西方各种乐器,掌握不少于10种乐器弹奏,在国内外举办过2场以上大型音乐医学会; 6、在养生保健领域和武术、健体领域有一定的成就; 7、在音乐医学或音乐治疗方面发表不少于10篇科研论文或公开出版科学、文献著作5部以上。 第二十三条 会长的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委员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负责本会经费使用审批;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推荐委员会新的领导成员; 本会副会长按照分工协助会长主持并开展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常务副会长。 第二十四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和学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学组负责人,交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特殊情况下可即时申报会长、副会长任免; (七)协调与上级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按规定每届任期4年,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或即时任免的,须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任职。会长不再兼任本会其他职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是非法人单位,会长作为本会负责人。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如出现空缺时由会长会议提名,经常务委员会通过并由委员会确认。 第二十七条 本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与专业分科,可设下属办事机构和专业学组。相关办事机构与专业学组的负责人由常务委员选派。 第二十八条本会顾问或名誉人选:为了鼓励对“中国音乐医学与技术装备会”的创建和发展做出重大贡献者,本会设顾问和名誉会长。 第二十九条 顾问或名誉会长职务由秘书处提名,经会长级会议(可通讯方式)通过,每届四年,可连续聘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遵照国家对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本分会不设立独立财务账户,在中国医学装备协会财务中设立账页,对外使用总会的统一发票,由总会统一监督管理,独立核算。收入部分原则上只用于本分会开展工作的支出。 第三十一条本会建立严格的经费使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法规管理资产。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会建立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管理资产。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六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七条本会终止需经委员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本会终止前,应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九条中国音乐医学与技术装备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为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根据《中国医学装备协会章程》修定,经2014年7月25日中国音乐医学与技术装备分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10名以上委员联名建议,经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表决同意,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备案。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由中国音乐医学与技术装备分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请业务主管部门核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用中、英文两种文本写成,具有同等效力。
中国音乐医学与技术装备分会 2014年7月25日 |